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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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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及教育部等部委相关文件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应试教育倾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正确处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与教育综合改革的关系,统筹规划各项教育改革配套工作,协同推进教学、考试、招生、录取和管理等综合改革,保障学校教学秩序,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充分考虑社会接受程度和改革实施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稳步实施。


  3.科学选才、多元录取。遵循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逐步完善多元录取方式,注重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和综合性。拓宽人才选拔渠道,增加学生选择权,扩大高校自主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4.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把促进教育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依法治考治招,切实保障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改革目标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改革,到2024年基本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和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选择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选择性考试成绩作为考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2.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通用技术、信息技术14门科目。同时,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4门合格性考试另设实验技能操作测试,实验技能操作测试成绩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选择性考试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遵循“1+2”原则,在物理和历史学科中首选1门科目参加考试;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学科中再选2门科目参加考试。


  3.考试内容。学业水平考试内容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其中,合格性考试科目内容为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选择性考试科目内容为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4.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参加合格性考试;已获得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毕业证的考生,不参加合格性考试,其合格性考试成绩直接认定为合格。选择性考试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5.考试组织。合格性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10门学科由省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划定合格标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通用技术4门学科及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学科的实验技能操作测试由省统一制定标准,各市(州)自行组织实施,成绩一并计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选择性考试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学科由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评定成绩。


  6.考试安排。合格性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学科实行闭卷笔试,每学年统一组织2次;信息技术学科采用计算机无纸化方式考试,每年组织1次。高一年级学生可报考历史、地理、物理、生物学4个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高二年级学生可报考剩余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安排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学科的实验技能操作以及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通用技术的合格性考试时间,由各市(州)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


  选择性考试科目每年组织1次,原则上与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有序衔接。


  7.成绩呈现。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形式呈现。


  选择性考试中,首选学科(物理、历史)成绩以卷面原始分呈现;再选学科(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以等级转换分呈现。选择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评价内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是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主要包含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内容。


  2.评价程序。建立省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评价档案样式。普通高中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指导学生客观记录成长过程,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经过校内公示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可用,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统一提交至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系统。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记录审核等监督保障制度,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价使用。高等学校应依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时,高等学校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重要参考。


  (三)深化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


  1.考试科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


  2.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一高考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进行。同时,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同步进行。


  3.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考生总成绩由3门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


  全国统一高考科目的语文满分为150分,数学满分为150分,外语满分为150分(含听力考试30分)。


  选择性考试科目中,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2选1)每科满分100分,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选2)每科满分100分,以等级转换分计入总分,再选科目合格性考试是否合格作为等级赋分转换的基础条件,等级转换计分方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公布。


  4.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出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是学生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的依据之一。考生要根据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和兴趣特长,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在贵州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考生选择性考试的科目符合普通高等学校相应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方可报考该专业(类)。


  5.招生录取方式。普通高等学校依据考生的统一高考成绩以及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自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一本二本批次。考生志愿由“专业(类)+院校”组成,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具体招生录取办法另行向社会公布。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总成绩及相应的专业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待条件成熟后,探索投档模式改革试点,进一步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四)深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办法,将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本科教育考试招生相对分开,主要安排在春季进行,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健全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考试招生录取机制。


  1.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评价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由高职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已被分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统一高考。


  2.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综合考试时间由全省统一安排,命题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各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全省统一评卷。职业技能测试由高职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文化综合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改革平稳落地。省政府成立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各部门之间协同攻坚力度,确保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条件保障。省级层面要完善考试分担机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要求,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保障力度,全面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健全师资补充机制,完善教师激励机制,解决高中阶段学校实施选科选考和走班教学可能出现的师资、教室、场馆、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源短缺问题;要加强招考队伍建设,健全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激励机制;要搭建区域资源共享平台,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满足学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基本办学需求,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三)稳步实施新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统筹力度,在《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依托教研部门专业力量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加强对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研究,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方案,统筹均衡安排每学年开设的科目和课时,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认真组织实施新课程新教材的培训工作,开展好省级骨干培训、市(州)级培训和校本研修,分年度、分年级、分学科开展培训;要制订出台学生发展指导意见,指导高中学校全面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生涯规划指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做好方案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解读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释疑解惑、凝聚共识,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分层分类地组织好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应考、填报志愿等环节的培训指导,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考生充分掌握各项政策规定,避免因对政策的误读而造成的各种失误。


  (五)强化招生管理。加强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完善标准化考点建设,加强报名、考试和录取各环节工作管理;整治考风考纪,完善多渠道监督体系,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全力保障考试安全;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和认定程序,规范和完善高考加分信息公开程序和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实施过程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