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山东师范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代码:10445。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十条办学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千佛山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小组,在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综合评价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2021年面向山东省设置综合评价招生计划350人,分专业计划如下:
注:各专业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 报名办法
第十五条选拔对象
具有创新潜质、身心健康、品学兼优、专业意向明确、综合素质全面的优秀学生。
第十六条报名条件
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夏季高考报名,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各科成绩均为合格(往届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均为合格或6A4B及以上),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高中三年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和1周社会实践,并完成不少于6学分的考察探究活动(研究性学习、研学旅行、野外考察等),完成规定的自主选修学分学习,需满足报考专业对应的报考条件之一,方可参加我校综合评价招生:
(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班)专业
1.一类条件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会主办)、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中国物理学会主办)、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化学会主办)、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主办)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山东赛区竞赛委员会主办)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2.二类条件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特长并获得过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得过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学前教育专业
1.一类条件
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个人项目三等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在省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个人项目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考级6级及以上证书。
2.二类条件
(1)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类、科技创新类、语言文学特长类等领域有特长并获得过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2)其他能证明自己特长或潜质的写实性材料,如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等。
(三)其他综合评价招生专业
1.一类条件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会主办)、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中国物理学会主办)、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化学会主办)、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主办)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中获奖(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中学生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全国中学生创新作文大赛(中国写作协会主办)决赛三等奖及以上、“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主题征文行动(高中组)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测评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全国奥林匹克英语(作文)大赛高中组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2.二类条件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特长并获得过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得过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在语言、文学方面有兴趣和专长并获得过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4)其他能证明自己特长或潜质的写实性材料,如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等。
第十七条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5月10日上午9:00至5月16日下午17:00。
2.初审结果查询:6月4日前。
3.网上确认笔试:6月5日上午9:00至6月11日下午14:00。
4.笔试时间:6月14日。
5.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6月15日。
6.网上确认综合素质测试:6月15日上午9:00至6月16日下午17:00。
7.综合素质测试:6月20日。
第十八条网上报名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按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信息服务平台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zzbm/)或通过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综合评价”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前考生登陆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查阅“山东师范大学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报名须知”。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初选
(一)材料审核:报名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报名条件,结合综合素质档案,综合考察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成绩、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情况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考生名单将在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学校对初审通过考生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初审通过考生须参加笔试。
(二)笔试:相关安排请于6月11日登陆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查阅“山东师范大学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笔试须知”。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察学生能力、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
(三)根据学生初审成绩和笔试成绩,按比例折合成初选成绩,满分100分。初选成绩=初审成绩*30%+笔试成绩*70%。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以初选成绩从高到低按照不低于专业招生计划6倍确定入围我校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
初选成绩不计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学校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对获得我校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测试
(一)测试内容:学校根据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分专业进行学生创新精神、专业潜质、学科基础及综合素质考察。
(二)测试时间:6月20日(具体以考生确认后准考证通知的考试时间为准)。
(三)成绩查询: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学校根据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考生可通过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成绩查询。学校按要求将入围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综合成绩合成
学校根据考生夏季高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和高考加分,学校考核成绩经折合换算、按比例合成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夏季高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高考加分)÷7.5×70%+学校考核成绩×30%。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
(一)入围考生高考总成绩须达到山东省2021年普通类一段线且不低于山东省2021年夏季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下20分。考生在普通类提前批填报我校综合评价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中选择并已入围该专业合格名单,否则视为无效。
(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规定投档,进档考生由学校分专业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学校考核成绩、高考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三)被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四)其他要求:
1.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男女比例不限。
4.英语专业高考考试语种需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本科招生网网址:
http://www.zsb.sdnu.edu.cn/
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86182203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